放開財稅制度限制 鼓勵公益事業
發布時間: 2016-03-14 17:47:52 點擊量:
全國政協委員藍逢輝在今年兩會上建議,凡是從事社會公益服務類的社會組織的工作活動,只要其將善款的90%以上主要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用于具體的公益服務對象,且社會公益組織自身的辦公及經營管理費用不超過接受捐贈款項的10%,則允許捐資者稅前列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十八屆四中全會后,習總書記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國家戰略思想和戰略部署;當前的社會環境建設也需要大批的社會組織投身到全社會的公益服務中來,幫助和解決更多的弱勢群體的困難,為構建我國和諧社會服務。
藍逢輝委員說,我國目前有上億人口需要社會救助;公益慈善事業是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需要更多的企業、更多的人、更大范圍地參與和奉獻,倡導和助推全社會的公益活動。他呼吁國家從頂層制度設計上,放開財稅制度限制,政策倡導和鼓勵社會公益事業。
除了財稅政策方面的支持,藍逢輝委員也針對社會公益組織的監管提出建議: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接受稅務、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行政監管,如果發現社會公益組織接受的公益款項非用于公益對象,或者出現挪用等情況,那么除了對此類社會組織補征稅款外,還可以依據國家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