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h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省級、中央駐晉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原鐵道部委托或移交地方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
第四條 省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省財政廳《會計之星》網站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門戶網站,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采集信息、變更、調轉、補換證、獎懲記錄等應當登錄《會計之星》網站,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完成。
第五條 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省財政廳負責公布財政部統一的考試大綱和合格標準,制定全省會計從業考試考務規則,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接收和管理財政部統一下發的無紙化考試題庫,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考試工作,負責考點的管理,考試的安全,進行考場安排,監督檢查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采用無紙化方式,具備報名資格的考生需按屬地(能提供工作證、學生證、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等四證之一)進行網上報名。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必須一次性通過所有考試科目。
第八條 考試合格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在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正確填寫相關檔案信息,并攜帶二代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及信息采集表到所報考地區財政部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提供上述證件資料外,還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原件。
證書逾期未領取,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合格成績將不再保留。
第九條 持證人員應當按時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采用學分制管理制度。
會計人員可以采用財政部門認可的多種方式,完成繼續教育。參加網絡教育的會計人員,登錄《會計之星》網站,通過網上付費后,選擇所需教育年度進行學習,完成學時要求即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第十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確保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質量。
第十一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職務、工作情況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請變更后,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有效證明等,到發證機關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發證機關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確認。
第十二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本省范圍之內發生變化的,由會計人員登錄《會計之星》網站提出申請,調出地網上審核通過后持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直接到調入地財政部門辦理。
持有非本省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調入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會計之星》網站打印的信息采集表、調轉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調往本省以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由會計人員登錄《會計之星》網站提出申請,打印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手續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相關資料,到調入地辦理調入手續。
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手續時,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立即停止辦理。
第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市級以上報紙登報公告后登錄我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攜帶報紙、補發申請表、二代居民身份證前往發證機關辦理補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毀損,持證人員登錄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持毀損證書原件、補發申請表、二代身份證前往發證機關辦理補發證書。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在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正確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換證者,原證書作廢,不再換發新證書。
2013年7月1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應當于2019年7月1日前換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
(一)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返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料、偽造學歷或開具虛假證明的;
(二)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和代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四)賄賂、串通監考人員、考點工作人員進行舞弊的;
(五)以不真實信息、不正當途徑辦理轉入的;
(六)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六)各單位財務負責人條件情況;
(七)高級會計人員基本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對累計兩個年度不能及時改正的持證人員,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部分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直接頒發證書的規定: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經省財政廳審核公示無異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經省財政廳審核公示無異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曾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失效或被撤銷、吊銷的,不適用本條。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山西省財政廳發布的《關于印發的通知》(晉財會[2005]37號)同時廢止。